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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06月17日 11:21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2007年5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文件精神,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申 请

  第一条 申请时间: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全院本科学生通报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名额和申请截止日期。

  第二条 申请范围:

  全院普通本科学生,正式学生集体。

  第三条 申请奖项:

  按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文件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凡属申请范围的学生个人或集体,根据一年来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对照评审条件,确定自己是否提出申请。若提出申请,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辅导员老师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表。申请表上须注明申请奖项的名称,并对照所申请奖项评审条件,总结一年来的表现和已取得的业绩,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奖者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年度无《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申请“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除应具备《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至五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在75分以上或在年级同专业前50%者;

  二、好人好事受到学院及以上正式文件表扬者或公开表扬者;

  三、院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和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

  四、在党和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活动、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竞赛或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者;

  五、在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思想政治方面理论文章者。

  六、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表现者;

  七、申报人须经以班级为单位民意测评通过,若符合“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以政治理论课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排序并交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七条 年度无不及格课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

  一、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30%者;

  成绩计算办法:

  学习成绩 = ∑必修课成绩×学分/必修课门数+∑0.8×限选课成绩×学分/限选课门数

  二、专业课程单科成绩在年级同专业中名列第一,或名列前5%且学习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前50%者;

  三、申请“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时,以此条中第一款为主要依据排序并交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在院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在重大体育赛事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

  二、模范开展“三早”活动,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

  三、具有较强的耐抗挫折能力和克服困难的意志,生活适应能力较强,事迹突出;

  四、心理健康,体育达标或体育课考试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40%者;

  五、符合“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以此条中第四款为主要依据,综合参考以上条件交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社会发展先进个人”: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成绩显著,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的征文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者。

  三、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或社团副部长以上负责人,经考核合格者。

  四、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活动,多次参加校、院安排的义务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者;

  五、院级及以上文明寝室的寝室长。

  六、申请“社会发展先进个人”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时,由年级评议小组综合参考以上条件评议确定。

  第十条 申请“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成绩优秀者,关于中华文明、中国文化、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知识丰富者。

  二、心理品质优良,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爱国爱民、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政、笃实宽厚、勇毅力行者。

  三、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四、在院级以上媒体、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通讯稿件、美术作品等文化作品者。

  五、申请“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者,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无故拖欠学费等相关费用。符合评选条件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以此条中第三款为主要依据,综合参考以上条件交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一、在“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中获院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有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在院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者;

  三、英语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能力,参加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

  四、取得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

  五、在院级及以上英语竞赛或英语演讲比赛、科学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

  六、取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造或发明奖励者;

  七、运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创造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相关部门认定的;

  八、取得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高级程序员、营销员等专业资格证书者;

  九、自然科学课程,成绩优秀者。

  十、符合“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以第七条中计算出的学习成绩排序为主要依据,综合参考其他条件交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校年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一、符合“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和“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人”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二、符合“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社会发展先进个人”、“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中两个及其以上单项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三、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按第七条中计算出的学习成绩排序,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和“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校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 符合身心、社会、人文、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等四个单项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符合身心、社会、人文、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等四个单项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中的三个,可以申请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三、符合身心、社会、人文、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等四个单项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中的两个,可以申请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四、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按第七条中计算出的学习成绩排序并征求年级评议小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可申请校年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与同学相处融洽;

  四、所负责的学生组织内的人员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无重大违纪现象或安全事故;

  五、本年度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六、符合专业、身心、社会、人文、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等五个单项荣誉称号申请条件中的一个。

  七、符合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及学生工作办公室意见确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并至少一次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其它校级以上奖励;

  二、完成规定学分,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优良以上;

  三、在校期间无课程不及格现象,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当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四、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人数超过学校规定比例,依据学习成绩、民主测评结果、辅导员推荐,有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组织可申报“先进年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全年级(班、寝室)同学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出勤率在90%以上;

  二、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年级(班级)核心,学生干部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三、年级(班级)风气正,学风优良。年级(班或寝室)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在同院(年级)较低;

  四、班级同学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参加学生团体人数多,崇尚科学,刻苦钻研,有创新精神;在院级以上(含院级)集体活动中,受到表彰;

  五、班级学生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宿舍文化建设,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全部达标,文明宿舍较多。

  六、集体奖项的评选,由申报者书面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先进事迹材料。先进年级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中评选;先进班级、先进寝室按比例分配到各年级进行评选后,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确定。

  第三章 评审权限及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时间:每年九月初。毕业班学生个人奖项的评选(包括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每年4月份,颁奖时间为6月份。

  第十八条 评审范围:递交申请的本科学生、学生集体。

  第十九条 评审奖项:由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按在校实际可参评的人数和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总名额确定参评比例,然后按比例将奖学金的种类、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学院根据名额分配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各单项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年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的有关奖项由学院组织评选;校学生会干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团体干部、社区“三自”委员会干部,在学院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统一协调、指导全院普通本科学生评审奖励工作,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监察各年级的评选工作。各种奖项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个人(或集体)申请、民主评议、组织评选,院领导班子(或院学生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年级分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个人奖项申报认定、组织测评、民意测验、评议,初步确定推荐人员名单。评议小组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0%,成员由差额选举产生(综合考虑专业、班级、性别、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因素)。评议小组要准时上交各种申报表,申报表的填写要完整、清楚、整洁;要公正、如实地记录班上每位同学平时的情况(包括不良行为),申报等级合理;申报事件真实;评议态度严肃认真;评议小组要做到让同学真正了解评议工作,积极地配合评议工作;评议小组要虚心接受班内同学对班级评议工作的意见,认真的对待同学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评议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保证评议工作顺利圆满地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各种荣誉称号和奖项的评选比例和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个人奖项申请材料需经过认定、评议、推荐、审核、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先进集体的申报由集体负责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广泛征求意见,报学生工作领导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和集体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先进年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的奖金由辅导员审批使用;先进学生会和挂靠学院的先进学生团体的奖金由学院团总支书记审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各种奖项的评选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公示上报

  第二十八条 评选结果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好所有相关材料,准时报学生工作领导组批准、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公示有异议者,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拿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中择优产生;省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从校级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评选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奖项获得者要填写有关审批登记表,各评奖组织根据审批权限加盖公章后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后,在全院实施;具体条款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药学院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