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补充规定适用于《河南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河南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河南大学药学院“三评”评审细则》三项评审细则;
2.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药学院按相应评审细则积分;
3.河南大学药学院署名非第一单位的成果按相应评审细则积分后乘以系数0.5计算;
4.成果署名为河南大学药学院依托单位的,按相应评审细则积分。依托单位如有变更,变更日期后成果署名无河南大学药学院,不积分;
5.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河南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