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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校发〔2018〕327号)
2018年09月11日 16:22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办理调停课的教师未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补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两次。

  (2)课前未作充分准备,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更正,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两次。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登录考试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管理。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

  (5)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影响。

  (6)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

  (7)无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或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

  (8)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错误比例达到5%。

  (9)无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人员未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10)无不可避免原因,一学期内旷教1学时。

  (11)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由于教师指导和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12)安排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3)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14)因试卷印刷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内容、份数出现差错,推迟开考5分钟以内。

  (15)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授课。

  (16)未经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17)在教材订购、发放、领取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

  (18)教学设备或教学环境未能有效保障,影响正常教学运行。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2)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通话。

  (3)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错误比例在5%~10%之间者。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者。

  (5)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未履行监考职责。

  (6)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丢失或泄漏考题。

  (7)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由于教师指导和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8)私自出售自编教材(教学资料),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9)因实验或操作技能课指导不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0)试卷印刷、分装环节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11)教学任务安排失误或通知错误,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12)未经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13)因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14)不遵守《河南大学教材供应管理办法》,擅自发放自编教材,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15)教材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发放教材,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1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17)教学设备或教学环境未能有效保障,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运行。

  (18)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行,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使用侮辱性语言、骚扰,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3.鼓动学生罢课闹事。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达4学时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6.泄露考题;组织、纵容、暗示、包庇学生考试作弊。

  7.篡改学生成绩、学籍等原始数据,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产生重大影响。

  9.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由于教师指导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和影响。

  10.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巡视组、教学单位巡视组、校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并填写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2.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河南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部、处)或主管部门查实,在接到“河南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务处。

  4.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确认,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5.教学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填写“河南大学教学事故确认卡”,重大教学事故需报主管校长审定,原件交人事处,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内给予通报批评。

  (2)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依据《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办法》,取消当事人对应时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4)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视其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依据《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办法》,取消当事人对应时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5)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5)依据《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办法》,取消当事人对应时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6)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4.对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河南大学教学事故确认卡”之日起10日内,向“河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河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集体研究后给予回复。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学历教育教学活动。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校发〔2002〕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