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分工、各司其职、党政配合、共同负责”的协调运行工作机制,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河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8〕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基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问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协商后,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学院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讨论议题,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并组织进行考察,报校党委审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所辖室、所、中心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十三)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稳定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院领导经过调查研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与书记、院长进行过沟通。
(二)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至少一天做好准备,并交至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处。由院办主任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会前班子成员间进行充分的沟通。
(三)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作必要的汇报和说明,与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四)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决议。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请求裁决。
(五)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布。
(六)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需在会前、会后提交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准确、全面;重要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要按期归档保存。
第九条 纪律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议题,会前应征求缺席人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一旦形成,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负责领导、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学院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由分管领导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需复议的议题,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未作出复议前,必须严格执行。
(四)与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要集中精力、保证时效,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会后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开会时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手机。确有急事必须接听的,须到会场外面接听(限时五分钟以内,且同一时间内只能一人外出)。
(五)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书记、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4月份制定的规则同时废止。
河南大学药学院党委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