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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校发〔2017〕263号)
2017年08月29日 15:43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校发〔2017〕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学校每年在新生报到三个月以内,对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往年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初审和复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组织、指导与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学院(部)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审查依据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依据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河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和学校特殊类型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年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是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电子照片、个人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诚信记录、部分省份当年高考试卷扫描件、考场入场照片等内容。考生纸质档案以实际内容为准。

  第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依据教育部高招录取系统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建立,在新生入校前向各学院(部)提供。考生纸质档案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建立,必须有清晰完整的封条,破损或未经许可拆封的档案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审查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审。由各学院(部)在新生报到时进行,初审合格的新生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初审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对象包括当年经初审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往年录取新生。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

  1.基本信息核对与公示。各学院(部)将新生本人与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将学生所填内容与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并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予以公示。

  2.文化和专业复测。各学院(部)组织文化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严重不符、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查清原因。对艺术和体育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3.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各学院(部)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4.身体健康复查。校医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招生章程中的补充要求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第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1.学院(部)复查。学院(部)根据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对新生逐个进行复查。学校安排专门人员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复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学院复查工作结束后撰写复查工作报告报学校领导组。

  2.新生入学体检。校医院按照要求,逐一对新生开展身体健康复查,体检结束后撰写新生入学体检报告报学校领导组。

  3.新生入学复查结果认定。学校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学院(部)、校医院关于新生入学审查工作汇报,对符合条件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认定;对入学资格有异议的新生进行甄别,对其是否符合入学资格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新生,学校允许办理入学手续;对入学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对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身心状况符合要求的新生,学校予以注册;对入学资格审查合格,但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作以下处理:

  1.取消入学资格。

  2.将学生相关信息及认定不合格的佐证材料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3.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招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处、保卫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妥善措施规劝相关学生离校。

  4.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清退学生学费不再退还;书费、住宿费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为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若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做出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学校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由领导组指派学校纪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司法鉴定部门共同实施。学校将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维持或修改原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资料由相关单位保存,最低保存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学生学籍年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