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全院师生的文明素养,根据《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校党发〔2015〕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学校为表彰教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设立的奖项。
第二条 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凡遵守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经考核合格,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为其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考核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国家级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奖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四条 具有《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属情况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五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违反学院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直接往下水管网倾倒实验试剂、废液等,或有在实验室、办公室等学院楼内抽烟、停放自行车等不文明行为的,取消当事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是学生的,取消其导师(含实习导师)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二)违反学院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在实验室、办公室做饭、设置固定床铺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是学生的,取消其导师(含实习导师)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三)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四)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是学生的,取消其导师(含实习导师)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五)利用手机、飞信、QQ等传播途径,发布低俗、淫秽等不良信息,骚扰学生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六)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等不文明行为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15个工作日不在岗,不参加学院安全卫生、日常管理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除上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整体工作安排,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取消一定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六条 第五条没有涉及,但对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它行为,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取消一定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七条 公派国内访学、进修、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与奖励发放,参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非公派长期外出、长期病假等不在岗教职工,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取消当事人(含学生)当年评先奖优资格。
第十条 学院对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文明评比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受到表彰的科室和个人、在日常的安全卫生等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2015年9月起施行。
河南大学药学院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