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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师教书育人条例(​ 校发〔2018〕324号)
2021年04月07日 11:43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坚持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明确教师教书育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要完成这一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复兴的任务,作为高校教师必须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党和国家对教师的根本要求。在向学生全面地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是教书育人的基本内容。因此,教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自觉地增强教书育人的能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条  教书育人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思想实际,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使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观点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第五条  教学过程中各个教学环节的具体活动是教师落实教书育人内容的基本途径。此外,在与学生的日常接触中,以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端正的立场观点、为人师表的举止作风给学生以良好的教育和影响,也是实现教书育人的重要方式。因此,广大教师必须做到: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允许在教学的任何环节或其它任何场合中散布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教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备课,深入挖掘教材内容,采取具有感染力的教学方法,真正达到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在教学中,要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贯彻精讲多练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自学时间,引导学生主动钻研专业知识,努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保持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品德,以高尚的师德、良好的素养和模范的作风去影响和陶冶学生。

(五)建立任课教师与教学年级(班)的联系制度。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辅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

(六)任课教师对学生要严格管理,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和考试纪律。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我校成立由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书育人领导组,统管全校的教师教书育人工作。

(一)学校教书育人领导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教书育人经验,表彰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学院(部)教书育人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组成由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为正副组长的领导组。学院(部)教书育人领导组,每个学期都要对教书育人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三)教书育人工作必须纳入系(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并确定专人负责。系(教研室)负责落实教书育人具体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并如实向学院(部)领导组汇报教书育人情况。

第七条  学校采取措施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一定形式向教师介绍国内外形势,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教书育人的先进经验和教育科学理论,及时通报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其他情况。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努力为广大教师创造参加社会实践、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情况的机会与条件。

第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教书育人优秀教师”评选活动。学校评选出的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其事迹将被存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该教师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能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成绩显著者;

(二)关心学生成长与发展,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

(三)在师生共建精神文明班级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四)在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第二课堂活动中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十条  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文明素养较差,不能为人师表,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教学不负责,且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教师教书育人条例》(校发〔2006〕10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