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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7〕272号)
2017年08月29日 16:27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校发〔2017〕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国际学生的类别。

  (一)按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分为:1.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非学历生:预科生、语言进修生、专业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二)按费用承担的不同分为:1.自费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所需费用由留学生自身承担(含资助)的各类国际学生。2.奖学金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或部分所需费用由各类奖学金承担的国际学生。目前有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生: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孔子学院奖学金国际生:经孔子学院奖学金处批准,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国际生: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享受“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河南大学奖学金国际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享受“河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国际汉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全权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六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制作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其中:费用标准经由财务处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学科专业本科层次由教务处审校核准,研究生层次经由研究生院审校核准。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各培养单位(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接受能力和需求确定。

  (三)审核国际学生(年龄16-60周岁)的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经济担保、体检及无犯罪记录等资料,提交相关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审核、学习能力评估、导师接受意向等工作,然后根据申请者条件择优录取国际学生。

  学历生:具有合格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入学标准,申请汉语教学培养的本科、硕士、博士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高中毕业,HSK4级,可申请就读河南大学相关本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HSK5级,可申请就读河南大学相关硕士专业;硕士学位,HSK5级,可申请就读河南大学相关博士专业);英文水平达到入学标准,可申请英语教学培养的本科、硕士、博士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高中毕业,英语水平托福80或雅思6,可申请本科。学士学位,托福86雅思6.5,可申请硕士。硕士学位,托福86雅思6.5,可申请博士)。各培养单位自己招收的本专业学历国际学生按学校(2015)184号文件执行。

  预科生:学历合格但需要一年汉语补习的学历国际学生。

  汉语言进修生:进行长短期汉语学习的非学历国际学生。

  专业进修生:进行长短期专业进修的在读学历国际学生。

  (四)及时邮寄已录取国际学生(包括各培养单位自己招收的本专业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注意事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201、202表)等。

  (五)国际学生招生专用印章的刻制和管理。根据学校规定,由国际汉学院刻制河南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专用章,用于录取通知书及国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201、202表)的签章使用,国际汉学院做好印章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入 学

  第七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入学工作。

  (一)制定新生入学接待规划。

  (二)安排机场、车站的接机接站服务。

  (三)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

  (四)协调财务处做好学生各项缴费。

  (五)凭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进行学籍注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系统)。

  (六)协调出入境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入学后的中国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国国情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涉外管理

  第八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

  (一)负责新老国际学生签证的办理。帮助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家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l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处置。国际学生入学时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

  (三)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的办理,因故退学和勒令退学学生居留许可的终止手续办理。

  (四)负责国际学生本国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的安排工作。国际学生经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生不得在我国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五)负责国际学生文化联谊团体及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学生辅导员用于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籍系统的管理与学籍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开课前,国际汉学院负责将已注册国际学历生(含完成汉语补习的上届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学号,并协助安排进入学校各培养单位(需汉语补习者留国际汉学院学习),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考试、实习、论文、学位授予等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汉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没有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本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3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4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汉学院是全校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其中,本科生教学培养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培养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院专业进修生和学历生的教学培养工作;国际汉学院负责汉语言进修生、汉语言文学本科生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生的教学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需制定科学系统的培养方案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一)培养方案原则上为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可视教学培养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二)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国际学生必修课程。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三)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需为中文。

  (四)国际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汉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

  (五)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

  (六)国际学生参加中文课程考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考勤。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备案。请假1-2周的,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汉学院备案。请假2周--1个月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汉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国际汉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劝其休学或退学。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除汉语言文学专业外,其它专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汉语言文学专业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历国际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国际汉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奖学金国际生转专业还应经各类奖学金主管部门同意。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内其他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转入我校进行专业学习,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原则上不接受我校在读国际学生转出就读事宜。国际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须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国际汉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出。

第九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3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3周没有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七)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以及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国际生的退学处理,应事先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国际汉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由国际汉学院具体办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将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等材料清单移交国际汉学院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培养单位和国际汉学院审核,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学位和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报国际汉学院初审后,移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毕业、结业等手续的办理。

  (一)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的制定和执行。

  (二)国际学生费用的清缴和图书的归还。

  (三)取消居留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章 学生证件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新生注册后由国际汉学院发给《河南大学学生证》(国际学生版)。学生证是国际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在校学生身份之用。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汉学院申请作废并补发。

  第三十八条 一卡通是学生借阅图书、就餐、校内娱乐等的重要凭证,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后勤总公司和图书馆共同办理,由国际汉学负责监管。

第十二章 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的申报与分配、经费管理和发放工作。

  (一)制定下一年国际学生中国政府、孔子学院、河南省政府及河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根据学校各类专业的教学培养能力和需求,做好学生推介和计划分配。

  (三)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做好国际学生生活费的发放及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的划拨工作。

第十三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国际生除专业教学以外的所有日常管理。

  (一)负责我校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我校国际学生的各类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积极支持校园文化国际化建设。

  (四)参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奖惩工作。

  (五)负责毕业后的国际生校友联系工作。

第十四章 住宿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际汉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

  (一)负责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及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际学生住宿、调宿和退宿工作。

  (三)负责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国际学生临时住宿信息。

  (四)做好国际学生宿舍、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及学生公寓楼的正常运转工作。

  (五)及时配备和维修国际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

  (六)负责公寓楼内物品配置、卫生打扫、24小时值班工作。

  (七)做好校外住宿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章 校内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规模,及时招聘国际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加强对在读国际学生应享有的各类校级奖励等工作的支持,协助国际汉学院及时办理国际学生学生证。

  第四十四条 团委营造多元文化和谐相处的国际化校园文化活动,支持国际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发生。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根据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外语书籍、对外汉语书籍等的购置力度,加强对国际学生利用馆藏文献的培训与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总务处和后勤集团应根据国际生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国际生标准宿舍(含室内独立卫生间、暖气和热水)和教室,交由国际汉学院使用,确保我校国际生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设备处应为国际生教室配置先进的多媒体以及语言实验室设备。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应

  (一)确保国际学生经费暂行政策(自费生上缴费用全额返还国际汉学院)的顺利实施和经费划拨。

  (二)确保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学金使用要求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

  (三)确保河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预算、划拨和决算工作。

  (四)做好奖学金生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工作。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缓考、重修、免修、休学及复学按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关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汉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