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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6月29日 12:13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办〔2014〕3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关于制定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豫接〔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来访事由、经费项目、经办人及审批人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简化会场布置,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在校内宾馆安排,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协议宾馆,住宿费用应当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报销时须附公务用车清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清单内容应包括租车公司名称、用车人姓名、乘车人数、乘车时间、用车事由、行驶里程、车型等。无用车清单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期间(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用餐地点应优先考虑学校食堂。

  接待标准不得高于150元/人,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在省外开展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当地接待标准的,仍按不超过150元/人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由接待单位财务审批人审批。各单位接待费要及时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任何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报销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时,学校机关单位从部门公务活动经费据实开支,各学院从其他业务费据实开支,其他部门在学校年度预算核定额内据实开支。

第十三条  学校因办学发展需要洽谈重大项目,接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知名校友等,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需要安排住宿的参照《河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房间不得配发洗漱用品、香烟、水果等。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工作餐费用,须填写“河南大学工作用餐清单”,就餐标准不得高于50元/人/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  外宾接待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港澳台客人接待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等。纪委(监察处)负责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制度、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应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实行问责机制,对在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商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下载全部附件

  1. 河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河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 河南大学公务用车清单

  4. 河南大学工作用餐清单

  5. 河南大学邀请外宾(含港澳台客人)审批表

  6. 河南大学外宾(含港澳台客人)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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