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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药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2014年03月11日 13:25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全面发展,围绕博士点申报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

  (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3元;

  2.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   1000元。

  (二)学术著作

  在人民卫生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主编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

  (三)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奖励标准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5万元。

  (2)教育部等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新世纪创新人才项目等),以及省部级重大项目(包括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河南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3万元。

  (4)对于新增项目种类,其级别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并执行相应的奖励标准。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账经费数额,将横向科研项目划分以下层次: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不足150万元视为一项省级重大项目;

  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项目。

  按照以上划分标准,相应不同级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奖励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

  1.政府科研奖,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规范的组织推荐、评审、授奖程序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其他未经此筛选过程而由政府部门评选的科研奖项按学术团体奖标准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6万元。国家级奖励的奖励标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2.学术团体奖,指常设的国家级一级学会、一级研究会等学术机构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或经教育部认可的常设性非政府组织奖项;非常设性的临时团体或会议、一级学会的分会或省级二级学会的评奖均不予奖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团体奖等非政府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发明专利

  已转让的职务发明专利且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的,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1万元。

  (七)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转化成为上市产品的,按不同级别进行奖励。食品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1万元;保健食品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3万元;新药研发成果取得临床批件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品种若能进一步取得新药证书则再奖励5万元;直接取得新药证书的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八)创新团队

  获批河南省级创新团队项目的,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   万元。

  获批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的,每项一次性奖励科研经费   万元。

  第三条 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大学药学院或者药学院所属研究所,奖励对象为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为学生的,以通讯联系人为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各完成人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励金额。若同一文章中有两个通讯联系人,奖励排名最前的通讯联系人全额奖励经费;排名第二的,奖励金额减半。同一篇文章只奖励一次。

  第四条 其他没有明确界定级别和档次的科研成果,如果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成果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公示结果。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与科研业绩核算工作按照学校科研处审核结果。

  第六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为院学科建设经费,获奖人员参照《河南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在获得奖励金额范围内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